• ○○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訴願決定,提起再訴 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9.09.27. 臺八十九訴字第28343號再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7日
    再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再訴願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九) 公訴字第0四二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再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依訴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 二款規定,再訴願之提起,應自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提起 再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訴願文書之送達,依訴願法 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送達於住居 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 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 本件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九)公訴決字第0四二號訴願訴定書係於八 十九年三月六日送達於再訴願人,有經再訴願人之職員○○○君簽收之訴 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稽,再訴願人設於臺北市,並無訴願法第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訴願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核計其提起再訴願之期間, 自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起算,應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屆滿(該日非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惟再訴願人遲至同年四月六日始向本院提起再訴 願,有本院外收發蓋於郵寄再訴願書信封上之收文日戳可按,已逾首揭法 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應不受理。又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再訴願人於 報紙上刊登「成長帶給女人圓滿的喜悅與永遠的幸福」廣告,內容述及效 果,依公告之瘦身美容廣告規範第三點規定,需說明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 課程、產品及所需要之時間,價格,且系爭廣告內容並無科學理論依據, 為虛偽不實及易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 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再訴願人罰鍰 新臺幣二五0萬元,及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並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以與原廣告相同之媒體、版面 及不小於原廣告之篇幅及字體刊登一次更正廣告,其更正內容應包括如下 文字,並函知該會:「○○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在報紙刊登 『成長帶給女人圓滿的喜悅與永遠的幸福』廣告,廣告中以真人實證方式 ,配合文字說明刊稱『○○』提供規劃完整之豐胸課程、美胸技術及產品 ,可達罩杯升級之豐胸效果之廣告內容,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 會)認定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廣告,而依公平會要求,特刊登本更 正廣告 ○○股份有限公司(即○○)謹啟。」核無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第 九十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 員 王俊夫 委 員 郭介恆 委 員 陳猷龍 委 員 劉代洋 委 員 劉春堂 委 員 董保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院 長 唐 飛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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