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訴願決定,提起再訴 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9.10.04. 臺八十九訴字第29033號再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4日
    再訴願人:○○○ 再訴願人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八九)公訴決字第0七八號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再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再訴願人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興建之「○○」,於預售屋廣告刊登獨一無二面對二座學校、一座 ○○公園、一八00坪棒球場、活動中心、市場及多項公共設施,建材採 用高級氣密窗、基座採花崗石,室內採用高級名貴木門,客廳及主臥室設 備雙迴路閉關,浴廁及廚房貼磁磚到頂等虛偽不實內容,致其購買預售屋 及停車位,有違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云 云,向原處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提出檢舉。經該會調查結果,以本案 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乃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八九)公參 字第八八0三五四四號-00三號函復再訴願人。再訴願人不服,向本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再訴願。 理 由 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 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 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為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 定。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系爭廣告(一)有關建物周圍公設環境部分,○○ 公司除文字描述,亦於廣告之封面底頁右下側明顯篇幅載有相關地理位置 圖,相關廣告內容與建物位置圖係刊載於同一份廣告物,且該位置圖經該 會派員實地查證尚無重大差異,合併觀察尚不致引起相關大眾對系爭建物 與周圍公共設施地理位置錯誤之認知。(二)有關建材設備部分,該會實 地查證,系爭建物各戶門窗依外觀為鋁門窗建材,而氣密窗外觀與鋁門窗 建材無異,均為鋁合金,僅結構依緊密性區分氣密性等級,況系爭廣告建 材與設備欄中描述有關建物門窗僅以紅字特別強調正字標記發色鋁門窗, 難認有廣告不實。(三)有關客廳及主臥室設置雙迴路開關一節,依○○ 公司提供之電氣迴路圖及現場查看建物分電箱為開關與插座各有不同迴路 ,系爭廣告所載雙迴路開關,難謂有不符。(四)有關室內高級名貴木門 部分,以建物室內房門為木製,是否符合高級名貴之形容詞,尚無鑑別標 準。(五)有關基座花崗石及陽臺漆晴雨漆部分,有○○公司購買花崗石 材發票及發包油漆工程承攬書證明。(六)有關浴廁及廚房磁磚到頂部分 ,以系爭建物浴廁及廚房都有加裝天花板,且磁磚均貼至天花板,與廣告 稱貼磁磚到頂,難謂有重大差異。(七)其餘設備部分,不銹鋼曬衣架、 洗衣機、烘乾機、電冰箱、電鍋、吹風機等專用插座及○○系列同級品衛 浴設備等,經逐項檢視與系爭廣告所述尚無明顯差異,乃認本案難謂有違 公平交易法情事。再訴願人以系爭廣告公共設施部分明顯與廣告內容不符 ,類似情形於經司法判決認定為虛偽廣告,另依○○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 告指出系爭建物客廳及主臥室未設置雙迴路開關,基座僅入口處二柱為大 理石,餘則非為大理石,廚房及浴廁磁磚只貼至塑膠天花板下,天花板上 未砌磚粉刷及貼磁磚等語,原處分機關認系爭廣告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 ,實有不當云云,訴經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訴願決定,以系爭廣告稱「獨 一無二面對二座學校、一座○○公園、一八00坪棒球場、活動中心、市 場」,該二座學校為○○國中及國小,○○公園為○○市○○公園,一八 00坪棒球場、活動中心位於○○公園內,市場為○○市場,系爭「○○ 」工地剛好位於○○公園、○○公園及○○公園(○○市場邊)等三個公 園間,該三個公園皆已完工數年,都有籃球場、活動中心等多項公共設施 ,而廣告末頁,附有上開設施之位置圖,不得執「面對」一詞,認系爭廣 告不實。另該會實地勘察,系爭建地前入口處即有二柱為花崗石,與系爭 廣告第二頁謂基座花崗石,並無不符,且廣告末頁建材與設備中,並無約 定建物全部基座均為花崗石,而一般交易習慣全部基座均為花崗石者,並 不多見。其次,貼磁磚到頂部分,系爭建物浴廁及廚房都有加裝天花板, 且磁磚均貼至天花板處,有現場拍攝照片可稽,與廣告「貼磁磚到頂」之 意並無不符,一般建築實務浴廁及廚房上面,通常會施裸露之排水管管線 ,而必要施作塑膠天花板,故在有塑膠天花板之浴廁及廚房,貼磁磚到塑 膠天花板為止,應屬一般消費者所能接受範圍。又系爭廣告第二頁「客廳 、主臥室設置雙迴路開關」,依其提供之八十六年○○月○○日臺灣電力 公司審核之電氣迴路平面圖顯示,系爭建物之客廳具有大號及二號迴路, 而臥室具有一號、三號及四號迴路,該會於現場查看建物分電箱為開關與 插座各有不同迴路,系爭廣告「建材與設備」中未明定雙迴路開關之電氣 設備為何,且○○公司已按約施作雙迴路開關,再訴願人未能說明建物之 雙迴路開關應為何種型式,與廣告有何不同,該會認系爭廣告難謂不實, 並無不妥。至再訴願人所提之鑑定報告,查○○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向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對該報告之陳述意見,稱「本件鑑定單位○○建 築師公會○○處,係由被告指定......原告曾電詢本件主持之建築師,建 築師表示本件鑑定報告部份非出自其手,係經他人多次修改,自己亦覺得 不妥......」,是雙方對鑑定報告及鑑定結果尚有爭執,而依再訴願人八 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檢具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函,與○○公司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五日函送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及對鑑定報告陳述意見書等資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並未對鑑定報告之真實性加以認定或斟酌,而系爭廣 告內容包括建物環境、建材、設備及平面配置圖,其中建材與設備更明列 有外觀、門廳等上百種建材與設備,雙迴路開關僅為廣告第二頁之一部分 ,未列入最末頁之建材與設備中,且開關種類亦非重大決定交易因素,縱 完工後之建物稍有差異,該差異尚屬輕微,不構成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一條之不實廣告。至所舉該會八三公處字第一三三號處分書,其內容係 被處分人於售屋廣告上記載系爭建物設有安全警衛室、○○大門、○○雕 塑、○○亭、雕塑噴泉、兒童遊樂場等十二項社區設施,惟該建物交屋逾 一年,除警衛室、○○大門外,其餘設施均未興建,而認其廣告有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情事,與本案案情不同,不得比附援引,遂駁回其訴願,經 核並無不妥。又預售屋之交易標的尚未具體成形,大多於廣告中繪製位置 圖以介紹預售屋之周邊道路交通及公共設施等,而公共設施著重於其方便 性及使用性,而非是否在於建物視線範圍內,系爭廣告所稱之二座學校、 一○○公園、一八00坪棒球場、活動中心及市場,消費者依一般社會通 念,當不致認會位於預售屋視線範圍內觸手可及之處,況廣告末頁有該等 設施位置圖,輔以說明所謂運動及休閒設施之位置,均足以認為系爭廣告 所指之公共設施位於預售屋附近,不得執「面對」一詞,謂系爭廣告不實 。再者,該會就再訴願人檢舉事項,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赴實地勘察 系爭建案相關地理位置及建材是否與廣告相符,經兩位住戶同意至現場調 查,並有實景拍照存證,再審酌相關事證,乃認定○○公司並無廣告不實 情事,復經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九)公訴字第0二四一七號再訴願答 辯書辯明在卷,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應予以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再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 九十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 員 陳猷龍 委 員 劉代洋 委 員 劉春堂 委 員 李復甸 委 員 董保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代理院長 張俊雄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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