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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事業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12. (八九)公壹字第8908984-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主旨:貴事業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第四六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請以郵政劃撥帳號「
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
或逕向本會(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
納。
二、本案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四、為維護權益,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交罰款,請於辦理郵政劃撥儲金
後,儘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
郵件寄送本會,或以傳真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
,俾免因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89.10.12.(八九) 公壹字第八九○八九八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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