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雜誌上刊登「○○」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13. (八九)公參字第8900855-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雜誌上刊登「○○」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 十二日第四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二七 三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機號碼:○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10.13.(八九) 公參字第八九○○八 五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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