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公司「○○」廣告被檢舉涉嫌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13. (八九)公參字第8815913-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廣告被檢舉涉嫌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 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 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署藥字第八八○七六三 二一號函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桃衛四字第八 九○二○八五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13.(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五九 一三─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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