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於週年慶平面廣告涉有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7. (八九)公參字第891053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受文者:○○○ 即○○店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於週年慶平面廣告涉有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 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六八次委員會議決議 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衛署食字第0八九00一二 八六二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寄送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0二 ─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 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7.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一0 五三二─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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