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委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4. (八九)公貳字第8814833-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4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借用他事業牌照參與○○公所工程投標涉有違 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六九次委員 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11.04. (八九)公貳字第八八一四八 三三-0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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