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4. (八九)公參字第8900231-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4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貴公司於廣告上,宣稱「○○、○○、○○」等商名(○○) 具有可以減少對人體危害之具體效果,涉有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六九次委會會議決議 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九府建商字第八七0號函辦理 。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4.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0 二三一-00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