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4. (八九)公處字第180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4日
    被 處分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上,宣稱「○○、○○、○○」等商品(○○)具有 可以減少對人體危害之具體交果,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等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臺南縣政府來函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銷售 「○○」,宣稱電磁波屏蔽功效、可減少對人體危害,是否涉有廣告 不實,請本會依法處理。 二、查被處分人刊登廣告表示,○○、○○、○○等商品(○○),能產 生大量有益健康的負離子,可將附近正離子消除,有益的負離子可增 強身體機能減輕疲勞和增加免疫能力,且對使用行動電話者而言,○ ○所產生之負離子,可吸收行動電話所釋出之正離子,減少頭部不適 如頭暈目眩或偏頭痛等症狀,並保護腦免於電磁波的傷害(腦部腫瘤 及各種腦部病變),又使用系爭商品可使腦波不受電磁波影響及保障 視力正常。臺南縣政府雖僅函請本會調查被處分人銷售「○○」商品 是否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惟該公司於廣告上亦針對○○、○○及○ ○等三項商品為同樣之表示,故是否亦涉有不實之情事,亦一併調查 。 三、經請被處分人提出說明略以:1.「○○」商品材質,係採用0.3 微米 微細粉末狀之電氣石(TOURMALINE)所製成之產品,其構 造在於特別多孔,故可釋放出大量負離子消除電磁波放出之正離子。 2.理論依據:電氣石結晶體裡有正電極與負電極,因有不平衡狀態( 電位差),故負電極會向正電極不停流出大量電子。電氣石結晶體為 水(包含大氣中的水),在接觸瞬間會在水中放電,故周圍的水會電 氣分解水分子(H2O)、氫離子(H+)、氫氧離子(OH-), 這時正離子H對被電氣石負電極拉走和正離子電子結合,中和成氫原 子,這也表示水變為鹼性水。因電氣石所發生電氣是微弱電流,故水 轉變為鹼性水,另氫氧離子(OH-)和周圍水分子結合,會變化成 羥基離子(HYDROXYL H302)的界面活性物質,○○所 發出之負離子即為羥基離子。3.「○○」商品效果,可由○○研究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報告編號○○號試驗結果報告書 L.F.T.測定 表得知,以中年男子使用行動電話及「○○」商品測驗為例,人體機 能明顯提高,證明系爭商品可減少電磁波對人體之傷害,可益健康。 4.有關電氣石製造方法及效用性,已獲美國專利○○,為將電氣石引 出最大效果而研發出多孔質燒結技術,該多孔質燒結技術已獲美國專 利。5.該公司將○○鑑定報告等相關佐證資料送請專利侵害鑑定專業 機構,惟各專業機構均無任何能力可作此檢測,且○○大學○○學系 暨研究所副教授○○○教授亦表示國內無任何機構可作此檢測,該公 司對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開始刊登系爭廣告,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 日停止。 理 由 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 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所謂 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相當數量 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事業藉由不實廣告之公平競爭手段,爭取交 易相對人與其交易,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及使交易相對人因該不實廣告 產生錯誤認知進而與其交易致受損害。故有無違反不實廣告之禁止規 定,應視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就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 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之表示或表徵,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倘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而足以引起交易上 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則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刊登廣告表示,○○、○○、○○等商品(即○○),能產 生大量有益健康的負離子,可將附近正離子消除,有益的負離子可增 強身體機能減輕疲勞和增加免疫能力,且對使用行動電話者而言,○ ○所產生之負離子,可吸收行動電話所釋出之正離子,減少頭部不適 如頭暈目眩或偏頭痛等症狀,並保護腦免於電磁波的傷害(腦部腫瘤 及各種腦部病變),又使用系爭商品可使腦波不受電磁波影響及保障 視力正常。查○○商品是否能產生負離子,以吸收附近正離子或行動 電話所釋出正離子,尚不致影響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之交易 決定、購買決策,故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處理交易上虛偽不實或 引人錯誤之重要資訊不符。惟被處分人於廣告上表示○○商品具有可 以減少對人體危害之具體效果,如○○商品可以增強身體機能減輕疲 勞和增加免疫能力,而○○可減少行動電話使用者頭部之不適(如頭 暈目眩或偏頭痛等症狀),並保護腦免於電磁波的傷害(腦部腫瘤及 各種腦部病變),且可使腦波不受電磁波影響及保障視力正常等,查 系爭表示之具體程度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特定認知, 進而作成交易決定、購買決策,故被處分人為前揭表示時,應有相關 資料佐證其所述,以確保此等交易上重要之資訊為真實,否則尚難認 前揭廣告上之系爭表示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 三、有關○○研究所研究開發部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所作編號○○號有 關「○○」試驗報告結果報告書,是否具有公信力?據被處分人所提 供之資料以觀,○○研究所主要事業內容為礦物輸出入及國內販賣、 工業用礦資源探究及開發、電氣石及各種礦石商品開發販賣、寶石加 工輸出入等,且據○○新聞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研究所○ ○○社長於「電氣石的可能性探討」報導可知,該研究所為專冊研究 開發開採電氣石,故該研究所應可認為為研究「電氣石」之專業機構 ,故其所作之前揭試驗結果報告書應具有公信力。 四、查○○研究所研究開發部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所作編號○○號有關 「○○」試驗報告結果報告書內容中,並無述及○○,可增強身體機 能減輕疲勞和增加免疫能力,或○○可減少頭部不適如頭暈目眩或偏 頭痛等症狀,並保護腦免於電磁波的傷害(腦部腫廇及各種腦部病變 ),或稱使用系爭商品可使腦波不受電磁波影響及保障視力正常。詳 言之,前揭試驗報告結果書之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八日L.F.T. 測定 表,雖有表列明各項測試項目之數值,並有對照此等數值之意義可知 其對人體之影響,惟查前揭L.F.T. 測定表係比較非○○商品與○ ○商品對人體的影響,然該測定表並未提供未使用前揭二商品時之數 據資料,故該測定表僅可以表示○○商品功效高於非○○商品,惟無 從得知使用或未使用○○商品對人體就有何種影響。又查該測定表有 提供數據資料,而該等數據資料實難得出使用○○商品者,可增強身 體機能減輕疲勞和增加免疫能力,或○○可減少頭部不適如頭暈目眩 或偏頭痛等症狀,並保護腦免於電磁波的傷害(腦部腫瘤及各種腦部 病變)。是以,被處分人為系爭表示時,並無任何相關資料佐證其所 述,以確保系爭交易上重要之資訊為真實,故尚難認系爭表示無虛偽 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被處分人所為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 五、復查使用行動電話者之L.F.T. 測試表,係由○○研究所代理店獨 自計測資料,該代理店是否有專業能力或設備可以作測試,及有多少 人接受測試,無法從前揭試驗報告結果報告書中知悉。又查廣告上之 L.F.T. 測試表係以OA機器使用之女性為測試對象,與前揭測試 表係以中年男子作為測試對象顯有不同,且二者數據資料亦不相同。 是以,被處分人於廣告上表示○○可減少頭部不適如頭暈目眩或偏頭 痛等症狀,並保護腦免於電磁波的傷害(腦部腫瘤及各種腦部病變) 時,亦無任何相關資料佐證其所述,以確保系爭交易上重要之資訊為 真實,故尚難認系爭表示無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被處分人所 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六、又被處分人稱電氣石製造方法及效用性已獲美國專利○○乙節,查專 利證書之核發係就科學或技術上之發明與創新賦予創作人專利權,與 是否可增強身體機能減輕疲勞和增加免疫能力等表示,尚無關連。 七、綜上,被處分人所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 審酌該公司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 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以往違 法情形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 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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