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7. (八九)公結字第105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7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律師 ○○○ 律師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律師 ○○○ 律師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資產與營業 ,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已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 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資產與營業 ,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結合型態,依同法第十二條之 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截至八十九年十月初,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合計共三十二家,本國公司 十六家,外商分公司十六家;經查八十八年間○○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之保費收入近新臺幣一百六十三億元,同年度○○股份 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稱○○公司)保費收入約新臺幣一億六千萬 元,各占全體壽險保費市場二‧九一%與0‧0三%,合計約二‧九 四%,是本結合案對壽險市場之市場結構尚不致造成明顯之限制競爭 衝擊。復查目前業者進入保險市場尚無太大障礙,且因應金融國際化 之趨勢,保險市場之競爭態勢將隨之增加,故本結合案對保險市場之 反競爭影響應尚屬有限。 二、本案結合後,○○公司將得以引進國際保險金融機構相關經驗與技術 ,加速經營操作之靈活度與專業化,除○○公司得以提昇經營效率及 競爭力外,當可提供保戶更高品質之服務,對整體經濟利益應有正面 助益。據上,本案結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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