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9. (八九)公結字第1053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9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吸收合併○○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合併後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依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暨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吸收合併○○股份有限公司為事業結合,屬公平 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許可 。 許可理由 一、本案結合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事業,前二事業為高同質性公司其間之吸收合併行為,核屬水平結合 型態。爰本結合將可使○○股份有限公司整合該二結合事業現有資源 ,發揮規模經濟之效益,提升專業處理廢棄物去化問題之技術與能力 ,方與國內一貫化煉鋼業者同步成長;再者,配合全球性永續經營之 理念,預期對再生資源之利用效果更形提高。 二、目前國內高爐石粉產業,仍為開放性市場,復以國外水淬高爐石低價 銷售至國內,新興競爭者得以無障礙加入市場,爰本結合尚不致產生 外部經濟力擴張之情事,並增強其他事業進入該特定市場之參進障礙 ,亦不因本結合而產生明顯限制競爭之效果。 三、綜上,本案准予結合後,對整體經濟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爰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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