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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17. (八九)公參字第8811822-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
十一月十六日第四七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
份如附,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應繳納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
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撥付本會(如採郵政劃撥方式繳款時,應於辦理郵政劃撥後,儘速
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寄送
本會,或以傳直方式傳送本會,亦可以電話通知承辦單位,俾免因
劃撥單寄送逾期或遺失,影響權益)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
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後段規定:「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其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89.11.17.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八二二-0
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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