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4. (八九)公貳字第8911511-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散發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涉嫌違反公平交易 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七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局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又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4.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一 一五一一-00四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