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4. (八九)公處字第19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被 處分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偽稱導管瓦斯公司實施安全檢查,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 以錯誤資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臺北市政府○○局函請本會調查被處分人散發定期安全檢測 通知單,並以工作流程之推銷方式,向民眾推銷瓦斯防爆器,是否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另本案調查期間又接獲民眾檢舉被處分人員工以檢 查瓦斯安全為由,未經同意即換裝瓦斯開關,並向家中逾八十歲老人 家索取二九00元。 二、被處分人散發之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記載事項: 本公司為維護瓦斯用戶使用相關設備之安全起見,並杜絕瓦斯氣爆所 造成的嚴重傷害,將定其x年x月x日派員至貴府作瓦斯安全檢測巡 迴服務......以期使瓦斯意外災害降至最低。敬請屆時密切合作惟疇 ,......○○有限公司 ○○服務處。 三、被處分人負責人○君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一)我是在○○公司當職員時,開始銷售瓦斯安全遮斷器,當時是賣「 ○○」安全器材,在八十七年五月我接手○○公司至今,本公司是 賣「○○」○○遮斷器(稱瓦斯保險絲),平均每月約賣五十至七 十個,公司成立以來,約賣有一千個以上。 (二)本公司向○○公司進貨每組是七百元,賣二千九百元,本公司員工 每賣一組抽一千三百元,員工沒有底薪。 (三)定期安全檢測是針對已裝設本公司超流量自動遮斷器之用戶定期做 服務,偶爾也會對非本公司客戶而有使用天然瓦斯之用戶做免費服 務。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所印之○○服務處,是設在本公司現址, 指的是本公司營業範圍,本公司沒有其他服務處或據點。 (四)本公司沒有店面等門市,只用推銷方式銷售,在通知單上所訂日期 的前幾天至社區或大樓投寄,然後在所預定的當日派員工至該社區 向用戶做免費安全服務,並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另外員工訓練 方面本公司備有「工作流程及經營理念」,內容是訓練員工拜訪住 戶的整個流程。 (五)本公司員工詢問住戶是否為使用當地天然氣公司之用戶時,會強調 是○○公司,不是當地天然氣公司。 (六)前述工作流程所載「如果是本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 指的是已經安裝本公司遮斷器的客戶,另後續談到價錢及填寫個人 資料,是指住戶已安裝過一組,現在再安裝第二組。 (七)至於本公司如何向用戶推銷安裝第一組,因本公司推銷工作流程只 有一套,員工拜訪住戶時,依狀況不同不一定依據流程來做。 (八)本公司之工作流程只供員工參考,不一定照著做,本公司是以服務 為理念,不以安全檢查來推銷,員工拜訪住戶會直接表明是推銷瓦 斯安全開關,另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已向臺北市政府○○局說明過 。 四、被處分人提供之員工拜訪用戶作業流程: 例一、進門:我們服務的對象是天然氣的用戶,各地區都是不同的瓦 斯公司,先問對方是否用當地瓦斯公司,確認他是使用天然氣的用戶 ,順便表明清楚為「○○做室內管路的」,需要服務從總表開始,教 育客戶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例二、進門:剛剛已表明身份,如果還有不了解,通知單上都有明列 ,可以自己看,需要服務就先帶我們到總表去。......。 例三、測試前:如果是本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就像每 家每戶都有電線保險絲一樣,可以照顧安全。......。 五、本案針對已安裝被處分人超流量自動遮斷器之客戶進行問卷調查,共 寄發五十份問卷,總計回收二十份,相關情形分析如下: (一)二十位受訪民眾皆指稱被處分人員工拜訪時,表示是瓦斯公司來做 瓦斯安全檢查,其中僅有一位民眾詢問後,被處分人員工改口稱係 賣安全開關。 (二)有十一位受訪民眾稱被處分人員工自稱是瓦斯公司,另有六位民眾 表示經詢問後才表明是○○公司,僅有二位民眾表示被處分人有直 接表明是○○公司。 (三)有四位民眾表示曾向被處分人要求退貨,其中有三位民眾指稱被處 分人表示已安裝好了,不能退貨,另一位民眾稱被處分人電話無人 接聽。 (四)本案回收問卷中有一位民眾指稱,被處分人員工表示瓦斯公司只供 應瓦斯,另成立單位辦理安全設備;另有一位民眾被裝設安全器材 後至○○分局報案;有一位民眾表示僅一人在家,不敢要求被處分 人員工拆掉器材;另有一位民眾要求本會能制止「這些不肖業者」 。 六、調查結果: (一)據查被處分人員工拜訪住戶時,皆表示是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 惟被處分人自稱以服務為理念,不以安全檢查來推銷,員工拜訪住 戶會直接表明是推銷瓦斯安全開關,顯然與事實不符。 (二)查被處分人員工拜訪住戶時,先自稱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再表 示如果是該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被處分人表示以上 是針對已安裝過一組,現在再安裝第二組的住戶而言,惟本會詢問 被處分人如何向住戶推銷第一組瓦斯保險絲時,被處分人未肯直接 回答,僅辯稱員工依情況不同,不一定依據流程來做。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稱「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 二、查被處分人販售超流量自動遮斷器,係先印製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向 欲推銷之住戶投遞,通知上並先預定瓦斯安全檢測巡迴服務之日期, 於當日派員工實施所謂「瓦斯安全服務」,並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 。次查被處分人員工拜訪住戶時,先自稱係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 再表示如果是該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超流量自動遮斷 器),顯係刻意隱瞞其並非導管瓦斯公司之事實,企圖誤導住戶,以 為係導管瓦斯公司所作之安全檢查,藉以達成銷售超流量自動遮斷器 之目的。 三、查被處分人負責人○君自稱以服務為理念,不以安全檢查來推銷,員 工拜訪住戶會直接表明是推銷瓦斯安全開關,惟本會針對被處分人客 戶所做問卷調查,計回收二十份,二十位受訪民眾皆指稱該公司員工 都自稱是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其中有三位民眾要求被處分人退貨 ,皆遭拒絕(另一人欲退貨,被處分人電話欲無人接聽),另受訪民 眾指稱之情形有-被處分人員工表示瓦斯公司只供應瓦斯,另成立單 位辦理安全設備;被裝設安全器材後至○○分局報案;僅一人在家, 不敢要求被處分人員工拆掉器材;要求本會能制止「這些不肖業者」 。綜上可證,被處分人所辯顯不足採,渠先偽稱瓦斯公司作安全檢查 ,再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已影響用戶是否達成交易之正確判斷, 且被處分人事後更拒絕住戶退貨之要求。 四、○○公司為銷售之目的,偽稱導管瓦斯公司實施安全檢查,係以錯誤 資訊誤導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考量被處分人違法所得利益及經營規模 ,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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