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2. (八九)公處字第200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房屋銷售廣告上,就系爭建案公共設施為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應立即停止為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檢舉函內容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所投資興建之 「○○」建案買賣契約書明載檢舉人等所購買之系爭建案B、C區房 地,係連結一體而共同座落於新莊市○○段第○○、○○地號土地, 系爭建案銷售廣告上亦將B、C二區以一體涵括圖示,而未分隔標示 ,且以廣告文字炫誇承諾擁有「一條香榭大道,一種歐洲風情...... 難得的是在這都心當紅地段,博市在中庭景觀規劃上,就三座不同的 主題廣場上,分區分路分別植栽,其中巴黎區這座寬四米、長四十米 的人行步道,就是仿製香榭大道的設計......」。然事實上,○○段 第○○地號土地之建造執照(八五莊建字第○○號),自始即獨立並 有別於廣告上「唯一」標示之第○○地號土地所請之建造執照(八五 莊建字第○○號),不僅兩不相干且不能合併;且深入檢視地籍圖說 ,更可清楚看出二土地間,間隔著另一筆仍屬「田地」性質,早經政 府規劃預定為四米巷道之第○○地號土地,日後需供公眾進出通行而 不能加以私自圍堵,或作本大廈合併興建之用。是以系爭廣告顯為虛 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提出檢舉。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略以: (一)該公司於八十五年推出之「○○」建案,當時係三塊建地(新莊市 ○○段○○、○○及○○地號)所請領之三張建照(八五莊建字第 ○○號、○○號及○○號)同時銷售,而非檢舉人所指之兩個地號 一張建照。該公司在銷售現場均有公開陳列系爭建案三張執照,於 每張銷售桌上及模型展示區。而檢舉人所買得之建物既有產權登記 ,系爭建案亦領有建照且係合法興建,實無須隱瞞其中另兩張建照 。至於部分廣告單只標示一建照號碼,乃係○○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之疏漏,因三張建照、三個地號,係明載於該公司與○○ 公司之合約書中,且由該合約第四條中可得知責任之區分與歸屬。 (二)至於兩筆地號間之○○地號,不屬於系爭建案基地,亦即不包含於 該社區各住戶產權內。此地號土地係該公司於建屋之初,與地主協 議無償提供給社區使用,亦即社區住戶未出分文購買○○地號土地 持分,即可使用該地號土地。惟地主與該公司之該項約定,乃係雙 方基於誠信之口頭約定,當初並無書面協議,另地主與該公司之間 亦無任何條件之交換,且該地號目前仍繼續無償供系爭建案社區使 用。 三、嗣就新莊市○○段○○地號土地何時核定為四米計畫道路乙節函詢臺 北縣政府,該府及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復函略以: (一)該案新莊市○○段○○地號土地係位臺北縣政府六十二年一月二十 日發布之新莊市都市計畫四米人行步道範圍內,截至目前為止尚未 辦理徵收。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土 地改良物自公告之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 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 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是土地權利得否辦理變更登記,應 視徵收公告日而定。 (二)因新莊市都市計畫四米人行步道非屬行政院頒「加速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用地取得財務計畫」補助範圍,而全國各鄉鎮市類此八米以下 道路數量甚多,徵收經費龐大,非新莊市公所財源所能負擔,目前 尚無法編列預算辦理徵收,將俟上級如有政策專案補助辦理徵收公 設地計畫時,再予配合編列預算辦理徵收。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事業倘於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 ,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本案系爭建案係座落於新莊市○○段第○○、○○及○○地號之土地 ,而○○段○○及○○地號兩筆土地間,間隔著一筆仍屬「田地」性 質之第○○地號土地,此有該筆地號土地地籍圖可證。經查新莊市○ ○段第○○地號土地,係屬臺北縣政府六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發布之新 莊市都市計畫四米人行步道用地,雖截至目前尚未辦理徵收,惟被處 分人於八十五年投資興建系爭建案時,應已明瞭該筆地號土地,日後 將可能隨時被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或在政府徵收前被土地所有權 人收回。至於被處分人辯稱系爭建案銷售現場均有公開陳列系爭建案 三張執照,且銷售面積已將該計畫道路面積扣除,應無廣告不實情事 等語,然查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對商品廣告之規範,係為避 免因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造成交易相對人錯誤之認識與決策 ,尚不因其交易相對人於承購前有無機會就重要交易事項查證廣告內 容而有不同。是以被處分人明知○○段第○○地號土地係屬計畫道路 用地,卻隱瞞實情未將此重要資訊告知相關購買人,且在系爭建案銷 售廣告上,就新莊市○○段第○○、○○及○○地號土地,以一體涵 括圖示,並以廣告文字及平面圖,炫誇擁有「一條香榭大道,一種歐 洲風情......難得的是在這都心當紅地段,博市在中庭景觀規劃上, 就三座不同的主題廣場上,分區分路分別植栽,其中巴黎區這座寬四 米、長四十米的人行步道,就是仿製香榭大道的設計......」,致一 般消費者綜合整體廣告內容,誤認系爭廣告所稱之「長四十米仿製香 榭大道設計之人行步道」係屬系爭建案公共設施得永久合法使用,而 與被處分人締結交易。故被處分人在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 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三、綜上,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事業不得於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禁止規定。茲因上開 違法行為係發生於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而公平交易法部分修正條 文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生效,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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