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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即○○○○○實業社)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
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八九)參字第8902381-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主旨:有關 貴商號被檢舉刊登不實廣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
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七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檢舉人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三、本會聯絡電話:(0二)二二五一七五八八轉四二0(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89.12.11. (89)參字第八九0二三八一-0一三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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