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延展辦理相關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3. (89)公聯字第007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局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合作社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合作社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財團法人○○中心 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延展項目如左: (一)共同採用單一規格之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 (二)集中帳務處理、清算信用卡業務。 (三)不定時聯合採購信用卡。 (四)共同委託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處理中心)代辦信用卡( 含國際卡及國內卡)有關之特約商店推廣及收單業務中之: 1.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 2.提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 3.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處理。 二、聯合時間: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許可內容 一、信用卡業務聯合行為許可展延項目如左: (一)共同採用單一規格之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 (二)集中帳務處理、清算信用卡業務。 (三)不定時聯合採購信用卡。 (四)共同委託處理中心代辦信用卡(含國際卡及國內卡)有關之特約商 店推廣及收單業務中之: 1.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 2.提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 3.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處理。 二、聯合時間: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關於不定時聯合採購信用卡部分,其採購卡片之規格應公開。 四、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行開 辦或退出該系統或參與其他信用卡發卡組織,或限制其他事業加入本 聯合行為;參加事業若有增減,應將參加事業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 五、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強制性規定,或 有礙他事業之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六、本件許可期限屆滿,如有正當理由再申請展延期限者,最遲須於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向本會提出申請。 許可理由 一、關於「共同採用單一規格之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及「不定時聯合 採購信用卡」,基於左列理由,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規定,應予許可: (一)共同採用單一規格之聯合信用卡及服務標章係參照國際信用卡規格 及其作業流程、機具設備,須規格固定,方能配合安裝於各特約商 店及會員銀行營業場所端末機設備,得在同一機器內辨識聯合信用 卡等各種卡片規格,以確認其資料完成交易;又聯合信用卡持卡人 依據「聯合及梅花圖」服務標章,得以辨識聯合信用卡中心所屬特 約商店,進行簽帳交易,並使商店易於辨識卡片,從而分別真、偽 卡,使授權、製卡作業因規格統一,而不須有多種投資,可有效運 用設備、系統,以達最大效益。 (二)各會員銀行於有卡片需求時,由處理中心聯合整批採購,較單一會 員銀行逐筆購買卡片成本為低。 二、關於「集中帳務處理、清算業務」,目前該項業務係由財政部政策責 成處理中心辦理,透過統一、集中之信用卡帳務處理作業機制,可達 成降低營運成本、提高服務品質及增進效率之目的,合於公平交易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 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規定,應予許可。 三、關於共同委託處理中心代辦信用卡(含國際卡及國內卡)特約商店推 廣及收單業務中「掛失停用卡號彙整、發送及信用查核授權」、「提 供特約商店制式簽帳作業用品」及「受理特約商店請款及帳單、帳務 處理」,因有資訊利用、作業方便之利益,合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 格或型式者。」規定,應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