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8908614-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所製作及發送之「○○○○底材檢驗報告」比較廣告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 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八 六一四-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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