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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8908614-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所製作及發送之「○○○○底材檢驗報告」比較廣告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
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八
六一四-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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