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處字第21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製作及發送「○○○○底材檢驗報告」比較廣告,關於原廠 保證年限為不實之記載,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事 實 一、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來函檢舉,略以:美商○ ○公司係世界知名之企業,首創以「○○」、「○○」及「○○」等 商標產銷「○○」及「○○」之「廣告招牌用軟性底材」產品,品質 優良。○○有限公司(以下稱被處分人)前為檢舉人「廣告招牌用軟 性底材」產品之下游經銷商,雙方長達十年之合作關係於民國八十八 年七月正式終止,惟○○公司對檢舉人銷售之廣告招牌用軟性底材品 之品質及對相關測試報告及其他資料之取得管道,仍知之甚詳。○○ 公司終止與檢舉人之經銷關係後,轉而經銷韓國某廠商產銷之「○○ 」品牌之招牌用軟性底材產品,並於其所製作、散佈之廣告型錄中夾 有「○○○○底材檢驗報告」之比較表,該表說明○○公司所經銷之 ○○品牌產品之品質及服務皆優於檢舉人所經銷之「○○」及「○○ 」產品,惟查該則比較性廣告多處涉有不實且引人錯誤。按○○公司 之比較表所列測試項目,○○公司之產品「○○」測試係依「中國國 家標準CNS 試驗方法」(以下簡稱CNS ),而檢舉人產品測試數據則 依引用「○○公司報告」所載數據。而「○○公司報告」所載之檢測 數據並非完全依CNS 測試方法所得,又○○公司於系爭比表檢驗項目 及試驗標準中列有「抗拉強度」、「撕裂強度」、「厚度」、「重量 」等項目,故意以不同單位表示,致使消費者誤認,另檢舉人產品之 「防燄性」與○○公司同為一級,○○公司卻以「不詳(無資料)」 表示,又系爭比較表書明檢舉人之原廠保證期限為五年及三年,實則 檢舉人該二產品之原廠保證期限已於今年(八十九年)延長七年及五 年,至○○公司於系爭比較表自稱有「伸長率」項目,實則 CNS測試 標準向無該等測試項目,另在「耐燃度」及「透光度」等項目,○○ 公司故意以不置「符合」之字樣或以粗黑字體強調自身產品優於檢舉 人之產品。顯○○公司以故意隱匿正確資料、或使用不同公制單件、 或以粗黑字體強調原係缺點之數據而達誤導效果、或未以相同基準而 進行比對、或自創項目而指稱競爭對手資料不詳或無此資料,而不以 相同之客觀公正方法檢測檢舉人之產品獲其得數據後,再將數據予以 公佈,核○○公司所為,已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並對檢舉人顯失公平而有違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二、經函請被處分人提出答辯,略以: (一)本公司之比較表清楚列示本公司○○產品之測試數據係依中國國家 標準CNS 檢驗方法測試,○○公司產品測試係○○公司測試方法之 數據,本公司於「標題位置」及「備註位置」均清楚陳明不同測試 方法及資料來源,又本公司陳列表格僅提供客戶參考,從未對該表 格作任何比較與評論,對於測試數據基礎不同,測試結果之衡量單 位根本不同,例如KGF/30MM及KG/CM 及KGF/25MM一般客戶自會斟酌 ,本公司從未混淆客戶之判斷。本公司對測試數據從未做任何分析 也未對任何廠商或產品以「優於」或「劣於」另一產品做之比較。 (二)又○○公司廣告型錄中「○○」及「○○」其測試基礎也不相同, 自然無從比較,本公司表列公開發行之廣告資訊,且未對任何廠商 或產品以優於或劣於另一產品做之比較。 三、另被處分人來函補充說明,略以: (一)本公司所製作之產品參考表係於本年(八十九)三、四月間應數位 不同行業客戶之要求以辦公室小型列表機列印,該文件前後共分別 送出四份(相關承辦者自行影印估計約為三至五份影本)。由於其 產品特性表並非大量印刷品,沒有具體份數可言,承送過程僅代替 客戶收集相關而公開發行之資訊。 (二)本公司表列公開之廣告資訊,訴諸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有知的權利 。 (三)本公司就該廣告並無任何委印或承製之行為。 四、檢舉人○○公司來函補充說明如下: (一)被處分人所提供之「○○」及「○○」產品目錄各乙張確為檢舉人 所製作、 散布。 (二)關於○○公司自稱軟性招牌底材之測試依CNS 測試方法有「伸長率 」測試項目,惟本公司於今年(八十九)七月間曾向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要求其依中國國家標準(CNS )測試方法,就軟性招牌底材提 供「伸長率」之測試,惟經該局回覆以CNS 測試方法並無該測試項 目,且提供「軟質聚氯乙烯夾網塑膠皮檢驗法」以實其說。 五、就檢舉人○○公司所提出「○○○○底材檢驗報告」中有關「伸長率 」試驗項目,經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表示意見,該局以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一日標檢(八九)六字第00一五二二四號函復如下: (一)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局要求依CNS 3294測試「伸長率」試驗 發生被拒絕受理情事,經查委託報告第九0三0八00三六九號報 告書之「伸長率」係委託者事前要求參照CNS 3294「抗拒強度」所 列各項測試條件下,以最大荷重時之伸長所得測,按目前測試技術 「抗拉強度」及「伸長率」可同時測得,技術上無慮。 (二)CNS 3294「軟質聚氯乙烯夾網塑膠皮檢驗法」中未規定「伸長率」 試驗項目,若業者有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請時,需「抗拉強度」及 「伸長率」一併提出,但「伸長率」一項須說明試驗係參照CNS 32 94「抗拉強度」所列各測試條件下,以最大荷重之伸長率表示,如 此本局以提供技術服務立場,得以受理。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 局要求依CNS 3294測試「伸長率」試驗發生被拒絕受理情事,係溝 通不良所致,本局已向該公司人員當面說明,該公司業已瞭解事情 原委。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 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二、查被處分人所製作之「○○○○底材檢驗報告」係應不同行業客戶要 求代其收集相關而公開發行之資訊,分送各客戶參考。就被處分人自 承其已分別送出四份(相關承辦者自行影印估計約為三至五份影本) ,事實上已傳於第三者以觀,本案系爭比較表係使公眾得知之廣告, 合先敘明。 三、查被處分人於系爭比較表載明○○(○○)產品之原廠保證期限為五 年,而檢舉人之「○○」及「○○」產品分別為五年及三年,實則檢 舉人對該二產品之保證期限自今(八十九年)起已由原有之五年及三 年延長為七年及五年等情事,查系爭比較表係在今(八十九年)三、 四月間所製作及發送,已在檢舉人更改原廠保證年限之後,被處分人 既稱系爭比較表是採自○○公司之報告,自應查證檢舉人上開產品原 廠保證年限是否已有變更,而非引用過時之不實資訊,是被處分人所 為,足以使交易相對人誤認被處分人之原廠保證年限較檢舉人為長, 已對檢舉人造成顯失公平,而不符效能競爭本旨,具有可非難性,是 以被處分人所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 顯失公平行為」之違反。 四、又被處分人稱其於「○○○○底材檢驗報告」上所載「○○」及「○ ○」數據係依「○○公司報告」乙節,查被處分人所採用之「○○」 及「○○」產品目錄,確為○○公司所製作及散布無誤,至被處分人 於「○○○○底材檢驗報告」中所列「○○」產品在「厚度」、「重 量」、「透光度」、「抗拉強度」、「撕裂強度」、「耐燃性」等六 項項目及「○○」產品在「厚度」、「重量」、「透光度」、「抗拉 強度」、「耐燃性」等五項項目之所載數據確與檢舉人○○公司產品 目錄上所載數據相同,故被處分人所稱「○○○○底材檢驗報告」就 「○○」及「○○」之產品數據係採○○公司報告,應為可採。至檢 驗人稱被處分人故意隱匿正確資料、或使用不同公制單位、或以粗黑 字體強調原係缺點之數據而達誤導效果、或未以相同基準而進行比對 、或自創項目而指稱競爭對手資料不詳或無此資料等情形,由於被處 分人已於系爭廣告上載有「***○○資料截錄自○○公司型錄」, 且被處分人所採之數字及單位與檢舉人之產品目錄所載相同,是尚難 謂被處分人對檢舉人顯失公平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情事。 五、另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 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 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 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 表徵。」故事業倘於廣告內容上就其商品之品質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即違反上開規定。 六、被處分人於「○○○○底材檢驗報告」中所載○○(○○)產品係依 中國國家標準CNS 試驗所得,復提供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第九0三0八 00三六九八號○○軟性底材(○○)之委託試驗報告書,被處分人 就測試中「厚度」、「重量」、「抗拉強度」、「伸長率」、「撕裂 強度」、「耐燃性」(以上項目均依CNS 3294試驗方法)、「白度指 數」依 ASTM E313試驗方法)、「全光線透過率」(依HGM-3DP 試驗 方法)、「防焰性」(依CNS 7614試驗方法)等項目,所列之試驗數 字均與「○○○○底材檢驗報告」中所載○○(○○)試驗數字相同 ,是被處分人所為,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 七、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所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衡酌其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 節、營業規模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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