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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處字第22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報紙廣告刊載「通過 ISO 9002 認證」,就服務之品質為
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
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協會於八十九年九月間來函檢舉,被處分
人於認證尚未通過,即刊載「通過ISO 9002認證」等字樣,有引人錯
誤,致誤導大眾之嫌,爰請本會依法處理。
二、案經本會函請被處分人提出書面答辯及到會說明,其內容略以:
(一)本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核准設立,所登記營業之項目有一般廣告
服務業、企業管理顧問業、室內裝潢業、喜慶綜合服務業、照相器
材批發業、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等,目前僅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一生」生前契約,並無經營其他之業務。
(二)因本公司代銷○○有限公司商品「○○一生」生前契約,而○○股
份有限公司之商品已通過認證,本公司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擴編
,增加外務、業務、內勤等部門,當時即刊登較多分類廣告,而所
刊登之廣告大多僅刊載「ISO 9002」等字樣,檢舉人函附八十九年
八月二十二日自由時報所載「通過ISO 9002認證」等字樣,可能是
本公司未注意而刊登。
(三)本公司曾想申請認證,但因○○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已通過認證,
而本公司為其代銷商,而就此作罷。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是事
業如於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時,即違反上開規定。又同法第四十一條前
段「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
元以下罰鍰」定有明文。
二、被處分人於系爭廣告上刊載「通過ISO 9002認證」等字樣乙節,經本
會函請被處分人到會說明,此為被處分人所自承,惟其辯稱目前僅銷
售○○股份有限公司商品「○○一生」生前契約,而○○股份有限公
司已通過認證,爰未予注意而刊載系爭字樣。經查「ISO 9002」認證
係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所申請,縱使○○股份有限公司確已通
過認證,亦僅代表○○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已獲認證機構
核發證明,而被處分人登記營業項目眾多,被處分人刊登「通過ISO
9002認證」等字樣,此舉易使民眾誤認被處分人所營相關業務已取得
品質認證,實際上被處分人從未以自己名義申請認證。故被處分人顯
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被處分人所辯之詞核不足採。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
用第一項之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
交易秩序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市
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起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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