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於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無正當理由拒不 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5. (九十)公參字第89036001-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5日
    主旨:臺端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 一日第四八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 說明: 一、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請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 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 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 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倘 臺端再經通知,仍未依規定到場陳述意見,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三條後段規定:「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 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外,並按次連續處罰五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或到場陳述意見為止。」續行 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5. (九十)公參字第八 九0三六00一-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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