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會等藉由同業公會組織之運作,組成「○○」,以干預、約束個別 事業之家具銷售方式,致減損市場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6. (九十)公貳字第003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6日
    主旨:貴公會被檢舉要求會員勿參加非○○所認可之展覽,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乙案,經提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六日第四七一次、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第四八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會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 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 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會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6. (九十)公貳字第00三二 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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