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函,提起 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2. 臺八十九訴字第37195號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2日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願代理人:○○○ ○○○ 訴願人因檢舉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一0五0八-00一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 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本件訴願人以○○有限公司所銷售之○○膠帶及○○膠帶組產品 ,將訴願人之○○膠帶併同其他來路不明膠帶共裝一袋販售,另其銷售之 ○○產品之包裝上照片所攝產品係訴願人之○○產品,涉嫌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向原處分機關 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案經該會調查結果,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五日(八九)公參字第八九一0五0八-00一號函復,略以○○有限公 司銷售系爭○○膠帶組產品及○○產品,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四條之規定等語。訴願人不服,以○ ○有限公司銷售系爭產品已致消費者誤認全係訴願人之○○商品云云,提 起訴願。本件據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九)公法字第0 四一八九號函,略以該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公參字第八九一 0五0八-00一號函業經該會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八九)公參字第 八九一五四三八-00一號函撤銷在案等語,並檢附該函抄本在卷,是本 件行政處分既已不存在,其所提訴願自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陳猷龍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李復甸 委員 蔡墩銘 委員 蔡茂寅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林輝煌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院長 張俊雄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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