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參與前臺灣省政府○○廳○○處○○工程招標,借用或出租他人 投標文件參標,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2. (九十)公貳字第8813457-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2日
    主旨:貴事業等參與前臺灣省政府○○廳○○處辦理之○○工程招標,涉 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一日第四八二次委員 會議決議予以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八八 )東機廉外字第七八九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揭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2. (九十)公貳字第八八一三 四五七-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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