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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於有線電視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參字第8908820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9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有線電視播放「○○」廣告不實,涉嫌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四
八四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九0三六三四
0號函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0八九00二一七六五
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
0八八二0─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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