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於有線電視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參字第8908820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9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有線電視播放「○○」廣告不實,涉嫌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四 八四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九0三六三四 0號函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0八九00二一七六五 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之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 0八八二0─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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