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於有線電視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處字第033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9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有線電視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行政院衛生署來函略謂: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頻道」 所播放之「○○」及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電視臺」播出之 「○○」等廣告,宣稱「使A罩杯升級為B罩杯」、「刺激胸部激素生 長發育」、「可抑制壞細胞增生」、「維持乳腺生長機能」及「讓下 垂的乳房,彷彿少女般的堅挺、彈性」等用語誇大不實,於醫學學理 或臨床試驗並無依據之詞句。因案內產品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 ,故請本會辦理。 二、依廣告中之聯絡電話,獲知系爭廣告主為○○股份有限公司,經函請 被處分人就檢舉內容提出書面說明及檢附科學實證,其答辯略以: (一)「○○」乃加裝水袋之胸罩,並在廣告中以動畫呈現加裝水袋情形 不致誤導,因此「由A罩杯升級為B罩杯」是因水袋具有襯托效果。 (二)使用系爭產品時,不論走路或運動時均會產生震動,並帶動水袋的 晃動,為全天候的按摩(自然、物理非侵入性地)可達到按摩胸部 肌肉、刺激胸部生長發育。 (三)系爭產品係運用市面上已成熟之布料抗菌處理,因此宣稱「可抑制 壞細胞增生」,防止一般內衣易髒、有異味之通病。 (四)被處分人已協議廣告公司,就廣告內容進行檢討,將有誤導之處加 以修改,並決議儘速停播系爭廣告。 三、案將被處分人提供之答辯等事證,函請衛生署表示專業意見,獲該署 函復略以:案內「○○」廣告,宣稱「全天候的按摩可達到按摩胸部 肌肉、刺激胸部激素生長發育」並未提出具體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 證明資料,且誤導民眾使用該產品後,可藉由刺激胸部產生「由 A罩 杯升級為B罩杯」的效果。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業倘於廣告上就其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者,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查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頻道」所播放之「○○」 及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電視臺」播出之「○○」等廣告,係 屬同一商品,其宣稱之效果如「使A罩杯升級為B罩杯」、「刺激胸部 激素生長發育」、「可抑制壞細胞增生」、「維持乳腺生長機能」及 「讓下垂的乳房,彷彿少女般的堅挺、彈性」等用語大致亦同,而上 開效果業經衛生署於函中表示,係誇大不實,在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 中,並無依據之詞句。雖然被處分人答辯時,稱「由A罩杯升級為B罩 杯」是因水袋具有襯托效果,且使用系爭產品時,不論走路或運動時 均會產生震動,並帶動水袋的晃動,為全天候的按摩,可達到按摩胸 部肌肉、刺激胸部生長發育,又系爭商品係運用市面上已成熟之布料 抗菌處理,因此宣稱「可抑制壞細胞增生」,防止一般內衣易髒、有 異味之通病云云。惟上開書面答辯,復經請衛生署為專業鑑定時,該 署仍表示系爭廣告宣稱「全天候的按摩可達到按摩胸部肌肉、刺激胸 部激素生長發育」並未提出具體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證明資料,且 誤導民眾使用該產品後,可藉由刺激胸部產生「由A罩杯升級為B罩杯 」的效果;另系爭廣告誇大不實之宣稱效果,被處分人於答辯中亦自 承有修改之必要,並決定儘速停播等情以觀,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足堪認定。 三、經審酌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 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市場地位及以往違法情形等,爰依 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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