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會等藉由公會組織之運作,以聯合行為干預、約束個別事業之銷售 活動,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0. (九十)公貳字第8900925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0日
    代表人:○○○ 主旨:貴公會被檢舉發文各會員及參展廠商,函稱不歡迎參加其他○○展 覽之會員參與兩會共同主辦之鞋展,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經提本 會九十年二月九日第四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一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會依處分書應繳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O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撤銷原決議或通知,並停止違法 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 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 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0. (九 十)公貳字第八九00九二五─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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