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 前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2. (九十)公參字第891583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2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乙案,業經本 會九十年二月九日第四八三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 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寄送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者,即依行政執行法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2.22.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五八三二─ 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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