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於進口販售仿襲「○○」玩偶外型之商品,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6. (九十)公參字第8807014-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進口販售抄襲「○○」玩偶外型之商品,違 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五次委員會 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 (八八)貳警刑字第一四九四號函及○○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 二日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6. (九十)公參字第八八 0七0一四-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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