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社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收取斡旋金,未同時告知尚有內政部版 要約書可供選擇,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3. (九十)公壹字第8914928-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3日
    主旨:貴企業社被檢舉於仲介房屋買賣過程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 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八日第四八七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 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企業社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 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 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 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企業社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之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3. (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 四九二八-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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