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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19. (九十)公參字第8911609-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19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有線電視臺播送「○○」廣告誇大不實,違
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第四八八次委員會議
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0八九00一二
六00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四、另檢還 貴公司所提供之案關物證(○○)乙件。(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 90.03.19.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一六0九-00五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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