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他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處分書,提起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0.03.20. 臺九十訴字第000107號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0日
    訴願人:○○○   訴願人因○○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八九)公處字第一九四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因為訴願 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八條所規定。惟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 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不容混為一談(參 照前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一一0號及五十二年判字第四十九號判例)。 又訴願人不符合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本件原處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有限公司(下稱○○ 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間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八十九年一月間始停 止傳銷業務,未於期限內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訂定之多層次 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乃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前段規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公處字第一九四 號處分書處○○公司罰鍰新臺幣十萬元。訴願人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於 八十八年發布,因○○公司職員離職,其不知如何辦理,況該公司結束營 業,已無力繳納罰鍰,請予免罰或減輕罰鍰云云,提起訴願。查原處分機 關(八九)公處字第一九四號處分書之受處分人為○○公司,訴願人雖為 該公司之代表人,惟與○○公司究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訴願人既非受 行政處分之人,亦難謂係本件之利害關係人,揆諸首揭說明,其所提訴願 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陳猷龍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尤明錫 委員 李復甸 委員 蔡墩銘 委員 蔡茂寅 委員 林輝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院長 張俊雄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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