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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會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公研釋字第00四號函解釋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0. (九十)公法字第008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0日
主旨:本會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公研釋字第00四號函解釋文修正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辦理。
說明:
一、有關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與公平交易法有無牴觸一節,前經本會
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並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八一
)公釋字第00四號函復當事人如次。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之文字面形式 而應就其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
。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有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說 明如左:
1.關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 事業所獲得之利潤並非因購
進商品再予轉售而 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不 適用
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 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
險,本人之事業為 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 第十
九條第六款之規定。
三、前開公研釋字第00四號函釋2「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
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
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部分,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八日第四八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修正為「關於代銷契約,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仍應視個案具
體認定」(修正後之解釋文如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3.20. (九十)公
法字第00八二七號函)
主任委員 黃宗樂公研釋字第00四號:產品代銷可否「限制地區與價格」疑義。
本會第二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有關產品代銷契約中限制銷售價格及銷售地區與公平交易法有無牴觸一節,核復如左
:
一、是否為代銷契約,不能僅從其契約之文字面形式而應就其之實質內容加以認定。
二、如確屬代銷契約,有關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問題說明如左:
(一)關於代銷契約中約定有銷售價格者,因代銷之事業所獲得之利潤並非因購進商品
再予轉售而賺取其間之差額,因此無轉售價格之問題,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八
條之規定。
(二)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本
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
。
(本會八十一、四、三十(八一)公釋字第00四號函)附:第四八七次委員會
議決議:
前開公研釋字第00四號函解釋(二)「關於代銷契約中定有銷售地區之約款者
,因代銷契約係由本人負擔銷售風險,本人之事業為自己利益而設之上開約款,
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部分,修正為「關於代銷契約,是否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仍應視個案具體認定」。
(本會九十、三、二十(九十)公法字第00八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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