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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009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7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乙案,業經本
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
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系爭不法行為,本會將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
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
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
業或勒令歇業。」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00九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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