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009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7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乙案,業經本 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 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系爭不法行為,本會將依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 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 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 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 業或勒令歇業。」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00九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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