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8911140-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7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 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四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 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其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7.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一一 四0-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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