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為借用他人文件參標,製造競標假象之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9. (九十)公貳字第8902579-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9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參與臺東縣○○鄉公所工程標案,涉嫌借 牌參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本會第四 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本會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3.29 .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二五七九-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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