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名○○○)因從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26. (九十)公貳字第8903761-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6日
    受文者:○○○(原名○○○) 主旨:臺端被檢舉濫發侵害專利警告信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乙 案,經提本會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第四九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臺端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4.26.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三七六一 -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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