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27. (九十)公貳字第9002380-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27日
    受文者:○○○ 主旨:本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公處字第0二三號處分書,原處分 關於○○○君即○○分裝場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經提本會九十年 四月二十日第四九三次委員會議決定予以撤銷,並針對○○○君違 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另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被處分人○○○君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款新臺幣一百萬元,應於文 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 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 (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 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二、被處分人○○○君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 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 行辦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4.27. (九十)公貳字第 九00二三八0-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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