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重新審查本會(八十八)公處字第一五五號處分, 暨因為足以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1. (九十)公參字第8914494-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1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委託○○○律師書面向本會申請,就八十八年公處字 第一五五號處分重新審查事宜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委託○○○律師函辦理。 二、業經本會九十年五月三日第四九五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如下: (一)本會八十八年公處字第一五五號處分書主文第四項,自本函送達 之次日起予以廢止,其餘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仍予 維持。 (二)貴公司於部分賣場廣告海報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應另予處 分。 三、檢送處分書乙份,貴公司如逾期未依上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反行為 ,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 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1. (九 十)公參字第八九一四四九四-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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