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商行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 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6. (九十)公貳字第8906585-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6日
    主旨:關於 臺端被檢舉就「○○」商品包裝不當抄襲他人之「○○」商 品包裝外觀,積極榨取他人努力成果,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業 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臺八十九訴字第一三七四八號決定 書辦理。 二、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 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 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臺端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5.16.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六五八五- 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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