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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7. (九十)公貳字第8905874-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7日
主旨:有關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組移本會辦理貴事業等涉及借牌圍
標○○局八十四年與八十六年平○○工程之○○採購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員會
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東機
廉外字第八九0一一二號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停止
違法行為,本會將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5.17
.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五八七四-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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