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17. (九十)公貳字第8905874-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7日
    主旨:有關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組移本會辦理貴事業等涉及借牌圍 標○○局八十四年與八十六年平○○工程之○○採購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十日第四九六次委員會 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組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八九)東機 廉外字第八九0一一二號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停止 違法行為,本會將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5.17 .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五八七四-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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