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4. (九十)公參字第9000331-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4日
    主旨:貴公司銷售「○○」預售屋廣告被檢舉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第四九七次會 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九十年一月八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 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反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4. (九十)公參字第九0 00三三一-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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