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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31. (九十)公貳字第900145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31日
主旨:貴事業被檢舉參與○○布料採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乙案
,經提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第四九八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
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
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
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31. (九十)公貳字第九00一
四五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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