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分裝場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處分,提起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0.06.14. 臺九十訴字第034899號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4日
    訴 願 人:○○○ 訴願代理人:○○○ 訴願人因○○分裝場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九十)公處字第0二三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惟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本件原處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分裝場○○○君及○○股份有 限公司等十八家業者合意為共同調高運裝費用、互不搶客戶及限制桶裝瓦 斯分銷商選擇提氣自由等不為競爭之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行為,嚴重影響高 屏地區桶裝瓦斯運裝交易市場之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公 處字第0二三號處分書,責令○○分裝場○○○君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 應立即停止前項聯合行為,並處以罰鍰新臺幣一、000、000元。嗣 訴願人以其父親即○○分裝場負責人○○○君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死亡,且分裝場業務係委由○○○君經營管理云云,提起訴願。本件業據 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九十)公貳字第九00二三八0-00 三號函稱,該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公處字第0二三號處分書關於 ○○分裝場○○○君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業經該會予以撤銷,並針對○ ○○君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於同日以(九十)公處字第0六0號處分書 另予處分等語,有該函及該會(九十)公處字第0六0號處分書附卷可稽 ,是本件行政處分既已不存在,其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郭介恆 委員 劉代洋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陳 樹 委員 董保城 委員 蔡墩銘 委員 周志宏 委員 林輝煌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院長 張俊雄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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