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6.28. (九十)公參字第8915802-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28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後段、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乙案,業經本 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五0二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 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 本,以掛號郵件寄送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 四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 法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及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6.28.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五八 0二-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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