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6. (九十)公貳字第8904112-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6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主旨:有關 貴公司被檢舉參標臺中市各中小學飲水或廁所改建工程涉及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本會第五0五次委員會 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八九 )振廉字第一0四八七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6.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 四一一二-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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