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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及不同意見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9. (九十)公壹字第8915052-0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9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向供貨廠商強制重複收取
附加費用,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六月七日第
五0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9. (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五
0五二-0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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