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及不同意見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0. (九十)公壹字第9003324-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0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理人:○○○ 律師 主旨:關於主動調查 貴公司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向供貨廠商不當收 取附加費用,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六月十四 日第五0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 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百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0. (九十)公壹字第九00三 三二四-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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