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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7. (九十)公壹字第8915784-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7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於房屋仲介交易過程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
經本會九十年六月七日第五0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
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之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27. (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五七
八四-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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