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10.05. (九十)公結字第854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0月5日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申請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以○○股份有 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事業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查本案申請人等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同屬行政院新聞局劃分之彰化 縣彰化區,據該局函告略以:該區除○○股份有限公司獲准籌設有線 電視系統經營業務並已全區開播外,同區原尚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亦獲准籌設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務。惟嗣後○○股 份有限公司因無法如期完成系統工程建設,經該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 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決議撤銷其有線電視籌設許可,並於八十九 年五月九日以○○字第○○號函予以撤銷;另○○股份有限公司籌備 處亦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行文該局表示,因資金籌措不易,公司難以 成立,故申請註銷籌設許可證,經該局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第七十五 次會議,決議撤銷其籌設許可,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字第○ ○號函予以撤銷。故○○股份有限公司現為該區獨家之有線電視系統 經營者,目前收視戶約有八萬五千多戶,合先敘明。 二、本案事業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之評估: (一)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及營運風險,促進產業之健全發展:本案之結合 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 之方式進行合併。鑑於有線電視產業具有資金及技術密集之特性, 本案結合實施後,將由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整合該二公司現有 之資源,藉由營運規模之擴大及多角化經營,以提升產業技術與經 濟效益,並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及營運風險。倘能藉由營業成本之降 低,進而改善現有網路品質,完成家戶線路之換裝,將有助於該公 司朝向跨業經營(如電信、網際網路等)與加值服務(如家庭購物 、保全、互動服務等),以提供消費者較佳之視訊品質及更完整之 資訊服務,此應有助於我國未來有線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與寬頻社 會之實現。 (二)另參考行政院新聞局及地方政府之相關意見,本結合案之實施將使 參與結合事業提昇技術,節省營運管理之成本等,並能提供消費者 更優質的服務。 三、本案事業結合對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評估: 本結合案實施前,彰化縣彰化區即僅有○○股份有限公司獨家經營有 線電視系統業務,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八十九年五月間經行政院 新聞局撤銷該公司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籌設許可,並停止該項業務 之服務。是本案結合之實施,不致造成該經營區市場占有率之變動, 且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費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 條規定須由縣(市)政府依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所 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實施,故其收費決策亦不因結合而有所影響 。 四、綜合評估: 查○○股份有限公司既無有線電視系統營運執照,依法不得提供有線 電視節目播送服務,復該公司現無既有之收視戶,是以本案結合之實 施尚不致提高特定市場之占有率及收視價格,從而不致對特定市場造 成影響。本結合案係實質上將該二參與結合事業之組織體作一合併, 以節省營運成本,結束已無存在實益之法人人格,其結合對原有收視 戶之權益應無不利影響。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條規定,系統經 營者如有營運不當、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應 通知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又同法第三十三條亦明定另行公告 重新受理申請之機制。是本案結合後,前揭規定既對消費者權益之保 障設有明文規範,如因價格、品質等有所爭議,消費者得據以向主管 機關反映處理,爰本案結合實施後所產生之限制競爭不利益,應屬有 限。再者,本結合案實施後,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透過資源之 整合與營業成本之降低,進而改善現有網路,完成家戶線路之換裝, 可提供消費者較佳之網路訊號品質。末參行政院新聞局及地方政府對 本結合案之評估意見,亦認參與結合事業得因此提升技術,節省營運 管理成本等,並能提供消費者更優質之服務,而有助於我國未來有線 電視產業之健全發展。 五、綜上論結,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尚有 整體經濟利益而無明顯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 規定予以許可。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本件申請人認為本許可決定具訴願法第一條或第二條之情事者,仍得 於本許可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 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